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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31 17:45:48 股吧网页版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指数基金指引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 33 只公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将自 2021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 33 只公募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内容

1、在基金合同“前言”章节中增加有关风险提示内容如下: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对基金合同“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或“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标的指数发生特定情形时的处置安排进行修订,有关标的指数发生特定情形时的处置安排修订为如下表述: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3、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中增加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如下: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改内容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相应修改了各基金招募说明书,除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更新以外,在招募说明书中新增了如下内容:

1、在“重要提示”部分增加对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

2、在“风险揭示”中新增“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相关风险揭示内容,各基金具体修订详见其招募说明书(更新)。此处以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例: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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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01 02: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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