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基金资讯
2023-05-12 07: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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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2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 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持有人大会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换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方式的议案。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30 层 04-
07 单元


邮政编码:200010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联系人:崔书琴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方式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按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方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8 日,即在该日交易所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三格式自制表决票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直接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直接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直接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的,应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持有人大会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持有人大会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自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投票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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