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资讯
2021-12-17 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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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1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一、基金费用......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五、禁止行为...... 2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违约责任......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3
二十、其他事项...... 3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4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成立时间:1988年8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0.64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43号

联系人:蔡冰晶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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