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基金资讯
2023-12-22 0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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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2


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交易所对开展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要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
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对旗下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515680,以下简称“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并据此修订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 创新央企(扩位场内简称:央企创新 ETF 基金)

基金代码 51568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9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公告依据 基金合同》《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集合申购业务的办理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在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期间,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等形式设定成份证券的具
体条件。

2、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本基金开通集合申购业务,本基金集合申购的具
体开放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为准。

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业务,应当事前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沟通,并依照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投资者在本基金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确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及其他对价,具体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在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投资人方可办理集合申购业务。不符合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的集合申购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4)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集合申购申请时须按集合申购清单、集合申购公告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的集合申购在 T 日进行确认(T 日为集合申购开放日)。如投资者未
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未与基金管理人事前沟通并按照要求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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