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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3 09:04:08 股吧网页版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月月盈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重要提示

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1 号)、《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
告〔2018〕39 号)的规定,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平层化改造变更为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信达月月盈 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信达月月盈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原信达创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平层化改造后)》同日起失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者不受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条款)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享受集合计划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信用衍生品,由于信用衍生品市场价值随着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当信用衍生品价值为正时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信用衍生品主要在场外市场交易,产品自身的流动性不高,此时倘若市场中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或者信用评级被降级等信用事件,将会降低产品的流动性,使得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信用衍生品本身具有高杠杆的特点,有时极为微小的失误可能带来风险的急剧放大,信用衍生品在估值、风险对冲方面存在模型风险。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 30 天的最短持有期。在集合计划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此,对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后 30天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如本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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