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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8 09:46:1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的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8

重要资料:此为重要文件,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或法律意见。
关于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转让差价
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的提示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据此,将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本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一、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54号)和《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和《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3年第2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
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年第23号),前述豁免继续执行,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
认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
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执行,并参见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相关内容。
二、重要提示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具体业务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

规定。若《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
之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18-6666

网站:www.ChinaAMC.com
四、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升高或下跌,
基金过往业绩表现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的本基金适用
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
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
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运作、风
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
性质,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风险因素”一节以及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之“关于华夏精选基金-华夏精选固定收益配置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补充说明书”中“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一节所列的相关风险,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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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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