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9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设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105505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交银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