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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9 09:06:21 股吧网页版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9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4
第六部分基金的转换 ......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7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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