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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2 09:07:15 股吧网页版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2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财产保管......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
六、交易安排......10
七、基金认购和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12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3
九、基金投资组合限制与监控......15
十、基金收益分配......17
十一、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8
十二、信息披露......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1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22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3
十六、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5
十七、禁止行为......26
十八、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7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30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32
二十二、其他事项......33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34

鉴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

2.2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1.1 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1.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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