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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8 11:25:03 股吧网页版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5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6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17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认购 ...... 18
八、基金合同生效 ...... 19
九、基金的历史沿革 ...... 20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1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转托管...... 26
十二、基金财产的托管 ...... 27
十三、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27
十四、基金的登记结算 ...... 28
十五、基金的投资 ...... 29
十六、基金的融资 ...... 34
十七、基金财产......35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35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40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4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48
二十四、违约责任 ...... 4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5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51
二十八、其他事项 ...... 51
二十九、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约日...... 51

一、前言

(一)订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依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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