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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18 10:03:31 股吧网页版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18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

目录

一、 前言......2
二、 释义......4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6
四、 基金发起人的权益与义务......7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7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8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5
十、 基金的基本情况...... 16
十一、 基金的设立募集...... 16
十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16
十三、 基金的申购、赎回...... 17
十四、 基金的转换...... 22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5
十六、 基金财产的托管...... 25
十七、 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26
十八、 基金的注册登记...... 26
十九、 基金的投资...... 26
二十、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31
二十一、 基金财产估值...... 33
二十二、 基金费用与税收...... 36
二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39
二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二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41
二十六、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5
二十七、 违约责任...... 47
二十八、 争议的解决...... 47
二十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47
三十、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47
三十一、 其他事项...... 48
三十二、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48
一、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
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或“货币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三只基金。本基金合同为本系列基金共
同适用的基金合同,对三只基金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本基金合同中针对其中
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
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费用支
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三)本系列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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