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8-25 09:13:09 股吧网页版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5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4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5
十四、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 5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63
二十二、业务规则 ...... 64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5
二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 6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二十六、其它事项 ...... 66
二十七、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67
附: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68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订立《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