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
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1)“前言”章节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2)“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管理”章节
(1)在“投资策略”中增加:“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基金的投资管理”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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