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8-05 09:06:12 股吧网页版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5

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
四、基金财产保管...... 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8
六、交易安排...... 10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清算...... 12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3
九、基金收益分配...... 2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0
十一、信息披露...... 21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2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3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5

十六、禁止行为...... 26
十七、违约责任...... 26
十八、净值差错及处理...... 27
十九、争议的处理...... 29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2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29
二十二、其他事项...... 30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30

鉴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系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宇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