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8-11 07:31:38 股吧网页版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1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17年8月10日在指定媒体及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发布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适用于转型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条款)的有关规定,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代码:

161823,C类份额基金代码:161824)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

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2017年8月17日15:00起,至2017年9月11日17:00止

(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2层1216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孟必珍、李乐

联系电话:010-58073515

010-580735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8月10日公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8月17日,即在2017年8月1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

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8月10日公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在注册登记机构预留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8月10日公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