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7-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08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目录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7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18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21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28
五、清算与交割......29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0
七、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31
【重要提示】
1.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33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建信网金份额”)、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建信网金A份额”、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建信网金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建信网金
A份额与建信网金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6.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8.本基金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9.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其中,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证券公司等;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0.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1.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2.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3.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4.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机构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5.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6.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7.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