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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02 10:28:01 股吧网页版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02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1
二、基 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2
三、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 核查 ......2
四、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10
五、基 金财产的保 管......11
六、指 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行......14
七、交 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16
八、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 算......19
九、基 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 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 基金费用......26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 管......28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存......29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30
十五、 禁止行为......32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33
十七、 违约责任......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36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36
二十、 其他事项......37
二十一 、基金托管 协议的签订......37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5.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794.795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胡凯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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