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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7-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02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40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信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登”)。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即“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场内简称
“环境治理”,基金代码:164908)、稳健收益类份额(即“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
场内简称“环境A”,基金代码:150319)与积极收益类份额(即“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场内简称“环境B”,基金代码:150320)。其中,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 理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场外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6、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他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上述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十一、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8、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9、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0、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在中登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若仅开立了中登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还需开立中登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客户欲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或“深交所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1、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场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元,以场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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