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录
一、前 言...... 3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8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19
五、基金的发行...... 20
六、基金的成立...... 22
七、基金的投资...... 22
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27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4
十、基金的托管...... 35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35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35
十三、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3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40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4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44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50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 51
二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5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52
二十二、其他...... 53
一、前 言
(一)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基金发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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