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08 11:16:09 股吧网页版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6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7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0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14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16

十、基金的设立募集 ......16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 ......17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8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3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23

十五、基金的销售 ......24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24

十七、基金的投资 ......25

十八、基金的融资 ......28

十九、基金资产 ......28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29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32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34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35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36

二十六、业务规则 ......42

二十七、违约责任 ......42

二十八、争议处理 ......42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42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44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本基金已依照当时有效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并
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售,于 2002 年 11 月 5 日成立。因法律法规变更,基金
发起人定义不再适用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