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1-11 13:26: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1

关于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设 C 类基金份
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对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C 类
基金代码: 014372), 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内容。 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业务规则保持不变,费率优惠活动延续适用。
新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标准如下:
份额名称 年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率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
(LOF) C 0.50%
N<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50%
N≥30 日 0.0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释义 无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5、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
的基本情
况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基金
的基本情
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
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销售,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况下申请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场外基金份额不上市交
易,下同),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
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
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
份额的申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
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
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

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 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
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