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2-01 10:02:48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01

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8日证监许可[2021]3542号文准予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就该份基金份额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14325(A类基金份额)、014326(C类基金份额)。
5. 本基金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7.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0 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
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8.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
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9.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10.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11.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
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
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3.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
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4. 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15. 本公告仅对“国联安核心趋势……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