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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29 09:59:33 股吧网页版
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29

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
十五、禁止行为......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七、违约责任......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项......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9

鉴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 年 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寻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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