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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29 09:59:31 股吧网页版
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29

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6 日证监许可【2021】2927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的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
止(法定节假日不受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本公司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本公告和《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同步刊登在 2021 年 9 月 29
日的《证券日报》上。

8、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9、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1195566 或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1、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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