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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19 09:06:18 股吧网页版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9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印刷时间:2023年9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2
第五部分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28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37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2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6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6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6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67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 指《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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