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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13 07:15:42 股吧网页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恒荣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恒荣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9 月 13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恒荣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恒荣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11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8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恒荣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恒荣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9 月 1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 年 9 月 1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 年 9 月 1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恒荣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A 广发恒荣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192 01119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个月,在三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对应的第三个月的月度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月度对日或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1.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1.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 其他普通投资者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08% 0.8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4%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2%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每笔 1000 元

注:3.2.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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