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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16 09:17:55 股吧网页版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16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东方红鼎元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了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4 日 17:00 时止。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有效基金份额”)共计 1,868,956,116.09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878,956,116.09 的99.47%,满足法定召开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868,956,116.09 份基金份额表决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决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决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有效基金份额的 100.00%,超过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
承担,具体如下: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40000 元,合计 50000 元。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表决通过了议案,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实施方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步更新《基金合同》、《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的决议相关条款,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将按照修改后的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进行运作。即:本
基金当期封闭期的首日为 2021 年 3 月 27 日,且在该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自决议公告之日起,本基金按照新的封闭期及开放期设置方式进行运作,故当期封闭期的结束之日为该封闭期的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3
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即 2021 年 6 月 27 日(2021 年 6 月 26 日、6 月
27 日为非工作日,故开放期顺延)。本基金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进入下一个开
放期。具体开放期的有关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召开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红鼎元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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