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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0 09:06:33 股吧网页版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0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日(具
体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注:权益登记日与第一次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保持一致)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3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8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4 年 1 月 9 日,在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9,028,051.8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6,380,455.66 份的 34.22%,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 个月持
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275,988.31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0.59%;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76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8.42%;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992,063.49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99%。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从基金财产列支。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终止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自然日起
(即 2024 年 1 月 11 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
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基金清算,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卓越优选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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