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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9 13:22:22 股吧网页版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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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颁布, 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 于 2018 年 6 月 6 日
颁布施行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经与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朱雀
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中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 基
金资产估值、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进行
了修订以及对援引的法律法规等进行了更新, 并相应调整了《朱雀安鑫回报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 、 《朱雀安鑫回报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以下简称
“产品资料概要” ) 中涉及的内容, 同时,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对招募说明书、 产
品资料概要进行了信息更新,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根据《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 等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
2、本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
次修订将自 2021 年 7 月 9 日起正式生效。
3、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法律文件于 2021 年 06 月 30 日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osefinc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
司客服电话( 400-921-7211)咨询。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
况, 关注基金风险等级变化情况, 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
配的基金。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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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修改朱雀安鑫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差异对照表
1、《基金合同》差异对照表
序 号 涉及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
1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七、 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
“《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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