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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09 13:54:03 股吧网页版
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09

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终止情形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
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泰达宏利鑫利债券 A/泰达宏利鑫利债券 C
基金代码: 007641/007642
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
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8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及“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
(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截止本开放期最后一日(即 2022 年 7 月 8 日)日终, 本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前述终止
条件,因此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 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 2022 年 7 月 8 日, 自 2022 年 7 月 9 日(最后
运作日的下一日) 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且之
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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