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4-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
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668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5日生效,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为了能够更好满足更多投资
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按照《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7235),并自2019年4月22日起接受投资者对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对原《基金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一、增设场外C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增设场外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份额为现有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将分别设置代码,分别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认申
购、赎回等业务。
A类份额与C类份额仅在销售服务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代码上存在区别,在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单位面值、运作形式等其他方面完全一致。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在持有期限内,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相应的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30日 0.1%
N≥30日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场外C类基金份额模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符合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本次修改内容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公告仅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