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0-12 17:36:02 股吧网页版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3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19
十一、基金费用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3
十五、禁止行为 ......2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27
十七、违约责任 ......2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2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报告......33
二十二、其他事项 ......33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拟募集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