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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9-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9-27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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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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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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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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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
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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