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10-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09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 14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募集已
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8]682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鑫元全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6082】 ,鑫元全利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代码为【 006083】 。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本
公司” ),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浦
发银行” ),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 本基金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1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0、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
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
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网点和/或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
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 www.xyamc.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
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8619600 进行咨询。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 14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