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6-30 07:00:44 股吧网页版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30

1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1年6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简称 海富通弘丰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84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11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海富
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1年7月2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7月2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及《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
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2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1月2日, 经前期运作, 根据本基金《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决定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7月
15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止,为
本基金的第十一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届时
将不再另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
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M<100万元 0.80%
注: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4.赎回业务
3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
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应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