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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15 10:07:42 股吧网页版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5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7 月 1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6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3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19 日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
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2023 年 8 月 1 日。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十九个开放期,2023 年 7 月 19 日为本基金本次
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
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
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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