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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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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857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
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
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
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
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所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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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
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
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
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的
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前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05260, 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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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
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 银华
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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