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2 10:12:46 股吧网页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3 年 4 月 25 日起,对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该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名称 C 类份额代码

1 富国产业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8174

2 富国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8175

3 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18176

上述基金将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形成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
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 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富国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产业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富国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研究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产业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6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3、上述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