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17 07:38:28 股吧网页版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七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七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 05 月 17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乐丰纯债

基金主代码 00507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08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公告依据 理办法》、《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05 月 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05 月 19 日

注:1、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本基金的第十七个开放期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含该日)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含
该日)。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自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十八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
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十七个封闭期为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第
十七个开放期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作日,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期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 2022 年 6 月 17 日本基金进入第十八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