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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11 09:28:16 股吧网页版
关于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11


关于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终止情形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泰达宏利业绩股票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 004484,C 类基金份额 00448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 年 9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日终,已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应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 2022 年 3 月 10 日,自 2022 年 3 月 11 日(最
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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