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4-21 07:19:1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五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1

关于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个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2 年 4 月 2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435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 年 4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2 年 4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2 年 4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2 年 4 月 25 日
注: 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
2022 年 4 月 25 日(含该日) 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含该日) 为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
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
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
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
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 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
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50%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