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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15

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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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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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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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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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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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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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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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 0 % ,或通过一致行
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 0 %
的要求 (但因其他投资者赎回等客观因素致使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不符合前述要
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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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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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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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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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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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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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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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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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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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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