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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30

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11月8日证监许可[2016]2569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3774(A类基金份额),003775(C类基金份额)。

5.本基金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

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9.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

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

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

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上或其他障碍。

13.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本公告仅对“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11月30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

www.vip-funds.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销售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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