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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1-10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6〕241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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