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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鑫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0-13

广发基金管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
目 录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9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6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7
五、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8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22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2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4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24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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