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6-07-20 08:31:40 股吧网页版
华安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19

  合同编号:SXDB-BZ[2015]0011号
华安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62071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邮编:200120
担保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4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0
鉴于:
《华安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华安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
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华安安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如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