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31 09:34:22 股吧网页版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泓德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31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泓德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5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泓德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鉴于泓德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2年5月30日,并于2022年5月31日进入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泓德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A类:002740(简称:泓德裕泽一年定开债券A);C类:002741(简称:泓德裕泽一年定开债券C)

3、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5、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5月24日

6、基金管理人名称: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
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截至第五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即2022年5月30日),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本基金将于2022年5月31日进入基金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自2022年5月31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五、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