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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4-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30

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目录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3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
四、基金份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20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21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23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29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30
九、争议的处理......32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33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耿馨雅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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