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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1 07:35:14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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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9日在规定报刊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39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的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16年3月24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17: 00止(投票表
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层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 曹卿
联系电话: 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 021-509609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
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4月10日,即在2024年4月10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并打印等方
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
提供加盖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
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
“(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
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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