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5 09:05:56 股吧网页版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5

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QDII)

托管协议

(由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9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10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十、基金收益分配......21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22

十二、基金费用......24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的选任......27

十六、禁止行为......28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9

十八、违约责任......29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31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31

二十一、其他事项......3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32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